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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全面推行政府安置、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10月底前完成。
  (一)强化国防意识,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安置计划的10%,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等的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不少于当地全部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省驻滨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0%。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驻滨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字〔2009〕33号),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实施。各县(区)对部队调整精简单位或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未经省、市安置办批准,跨市、跨县(区)异地安置的转业士官,各县(区)不得擅自接收。
  (二)深化安置改革,加大推进自谋职业力度。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认真总结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深入开展,力争全市自谋职业率达到63%。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通过上级下拨的自谋职业经费、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有偿转移经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2.5倍和1.5倍发放)。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各自实际,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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