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架构,积极动员部署,开展人员培训,摸清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大力开展宣传,确保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过渡。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2月)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实行统一定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三)第三阶段:完善阶段(2011年2月后)
组织对实施基本药物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初步建立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医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确保补偿资金到位,并定期向市医改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及其日常工作。
2、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市监察局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牵头做好补偿资金测算工作,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补偿金额的基础上按月或按季度预拨一定比例资金,用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周转资金。
5、市社保局负责将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改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促进机制转换。
6、市经信局负责对基本药物的配送进行监督。
7、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
8、市食药监局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对零售药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考核指导
市医改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镇街领导班子量化考评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街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进。
组建东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家组,负责指导我市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家组设在市卫生局,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日常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