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全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执行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制度,在国家和省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严格执行全省药品阳光采购中基本药物的采购价格,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并按采购价零加成销售。(由市物价局、食药监局、卫生局负责)
(八)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取消基本药物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等渠道解决。具体补偿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另行制定。(由市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负责)
(九)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的比例(根据省有关要求另行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品种为主,如确因临床用药需要,必须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并适当考虑社区慢病管理需要的用药品种进行选择,所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必须报市有关部门审核。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及时修订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由市卫生局、社保局负责)。
(十)加强基本药物分类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陈列药品和标示警示语,依据医生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由市食药监局、卫生局负责)
(十一)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由市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要求另行制定。(由市社保局负责)
(十二)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事件扩散,保证用药安全。(由市食药监局、卫生局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