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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四)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入围结果,筛选并公布基本药物的入围品种目录。(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社保局负责)

  (二)全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与配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执行。

  基本药物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库存的基本药物可以继续使用,从2010年12月起全部实现零差率销售。2010年12月,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库存的非基本药物进行盘存,停止再行采购,实行三个月的过渡期,并将盘存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社保局负责)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鼓励本地医药企业生产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由市食药监局、社保局负责)

  (四)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及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巩固提高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保障基本药物的充足安全供应。(由市食药监局负责)

  (五)建立我市药品储备制度,参照基本药物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市有关部门应予以经费和场地的保障。(由市食药监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六)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阳光采购筛选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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