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东府办〔201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用药需求。
2010年,全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以下简称“基本药物”),执行全省统一采购和配送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完善补偿机制。
到2011年,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初步建立东莞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