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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经审计的企业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4.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引进企业申请纳入大企业培育范围除提交上述规定的前二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复印件;

  2.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六、政策措施

  (一)保障大企业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大企业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对大企业的旧址土地,政府土地储备部门优先予以收购,大企业从其旧址所得的土地及拆迁赔偿等收益,免征各类规费。符合向省立项条件的大企业,积极争取项目省立项,充分利用好省用地指标。

  (二)鼓励大企业加快做大做强。从2010年起对纳入培育范围并达到目标的大企业,实行连续3年的上规模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新项目和扩大再生产。

  1.现有企业的奖励。纳入超50亿元和超100亿元培育范围的现有企业,在2012年前,从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地方税收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下同)分别超过2500万元(含2500万元,下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的年度开始给予奖励。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超50亿元目标,且地方税收贡献超2500万元的,奖励金额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核定;若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达到超50亿元目标后再次达到超100亿元目标的,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超100亿元目标,且地方税收贡献超5000万元的年度起,其奖励金额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70%核定。纳入超10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超100亿元目标,且地方税收贡献超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70%核定。

  2.新引进企业的奖励。对于我市新引进的企业,在2012年前,从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地方税收贡献分别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的年度开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60%、80%核定。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达到超50亿元目标后再次达到超100亿元目标的,从达到超100亿元、且地方税收贡献超5000万元目标的年度起,奖励金额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8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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