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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引进企业指2010年1月1日后在我市投产(运营)并已在我市纳税的企业。

  (1)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20分);

  (2)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30分);

  (3)按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2012年前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50分)。

  3.增减分标准:

  (1)各项指标达到标准的得满分;

  (2)高于标准10%以内的增加该项分数的10%,高于标准10%-20%的增加该项分数的20%,高于标准20%-30%的增加该项分数的30%,最高增加该项分数的30%;低于标准10%以内的扣减该项分数的10%,低于标准10%-20%的扣减该项分数的20%,低于标准20%-30%的扣减该项分数的30%,低于标准30%以上的,该项不得分;

  (3)组建有省级以上企业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加5分;

  (4)企业领军人物具有资本运作的理念,着力推动本企业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加5分。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入选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以上单位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审核。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市经信局复审。

  (三)会审。企业报送的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由市经信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市经信局提出备选企业名单,提交大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集中评审,提出公示名单。

  (四)公示。通过会审的企业将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及东莞市政府公众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五)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大企业培育范围,如企业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问题,则取消该企业的资格。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企业申请纳入大企业培育范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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