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府〔2010〕108号)
现将《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根据《东莞市LED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LED产业包括LED照明、LED显示、LED背光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
第三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科技东莞工程每年20亿元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促进LED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LED产业科技创新、补贴LED应用示范工程、引进LED高端项目、营造有利于LED产业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LED企业,可按照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每年认定一批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对获认定的企业由市财政连续3年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部奖励。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落实LED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LED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具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鼓励LED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组建研发机构。对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具体按照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关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