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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

  (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

  (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二)宅基地占用情况说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关系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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