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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滨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滨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政字〔20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就《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矿区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求进行,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体现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开展对规划的宣传,接受社会对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区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申请,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同时,要严格依据《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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