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滨政字〔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各滨单位:
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确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
滨城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
沾化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阳信县、惠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