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2011年滨州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123456”的总体发展布局和任务目标,扎实苦干,不断拼搏,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干劲和热情,抢抓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开发建设机遇,弘扬新时期先模精神,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带头作用,市政府确定在“五一”前夕评选表彰一批滨州市劳动模范。现将评选劳动模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数额
评选表彰滨州市劳动模范100名。表彰范围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者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滨州市劳动模范是我市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次评选表彰工作。评选滨州市劳动模范,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农民工和来滨州投资兴业的外商占一定比例,同时,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评选出的先进模范个人,应当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勇于开拓创新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成就,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人员。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这次评选工作的领导,成立2011年滨州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评委会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审批滨州市劳动模范和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模评审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
具体的评选条件、评选方法、推荐审批程序、名额分配、工作进度要求和表彰大会具体时间等事项,由评委会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