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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数据、伪造统计报表的;
  (二)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标准设置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或者各类旅游标志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设备、设施,或者未对具有危险性场所或者旅游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提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但未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向松花江湿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行采砂、取土、开荒、放牧、打井、挖窖、修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
  (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捡拾或破坏鸟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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