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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

  松花江湿地旅游营运船舶,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配备消防、通讯、救护、语音讲解等设施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清洁燃料,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松花江湿地旅游船舶禁止超过定员载客。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游览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服从景区(点)的统一管理,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景区(点)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野炊、露天烧烤,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二)破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等设施;
  (三)乱扔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环境卫生、影响游览秩序的行为。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旅游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松花江湿地旅游资源的义务,在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采砂、取土、开荒、放牧、打井、挖窖、修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三)向湿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捡拾或破坏鸟卵;
  (五)擅自砍伐林木、采摘野生植物;
  (六)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松花江湿地旅游工作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行为信息抄告反馈制度,及时发现、记录和查处破坏松花江湿地旅游资源、违反松花江湿地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松花江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的;
  (二)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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