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开发过程中的湿地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湿地旅游景区(点)的湿地保护措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和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和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点)规划进行建设,不得超过湿地的环境容量。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景观、游览和配套服务设施,其布局、造型、色调、高度等,应当与湿地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湿地周边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