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铎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培育松花江湿地旅游品牌,规范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展松花江湿地旅游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管理松花江湿地旅游工作。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湿地旅游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编制本区域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