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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3月2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滨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效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指导思想,符合素质教育要求,能够代表教学改革的先进方向;
  (二)有比较系统的实施方案、操作过程,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效果良好的;
  (三)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由成果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县(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所在院校审核同意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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