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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上接受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

  (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隶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形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投资主体确定隶属关系。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职能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内的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社区预防: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2.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

  4.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7.协助处理服务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履行的卫生监督协管等其他职能。

  (三)有关机构职能划分及调整。城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等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编制配置

  (一)核编范围。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人员编制按不超过2009年年底各地非农业户籍人口的0.8‰实行总量控制。

  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量内,医护人员编制配置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至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要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护士按全科医师1∶1的比例标准配备。其他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编制总量内合理安排。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可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名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配置标准要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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