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认真总结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认真跟踪、监测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把综合改革成效作为分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责任制考核,推动综合改革深入进行。
附件:1.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2.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附件1
黑龙江省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健全完善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满足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城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编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避免重复建设。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保障广大城市居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政府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街道办事处的县政府驻地镇和农垦、森工职工聚居区,按3万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居民在3万人以下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毗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辖区居民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步行15分钟以内不能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民小区,可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采取多种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驻地镇)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直接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等单独管理。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应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