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清理库存药品。

  全省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库存药品清理。

  (二)执行零差率销售。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榜公布零差率销售前后的药品价格。

  (三)网上采购药品的药款结算与支付。

  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在30天内向国库支付中心付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能按时付款的,要向同级国库支付中心支付违约金;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已经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的县(市、区),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国库支付中心提报采购合同用款计划和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网上采购证明,通过使用本单位在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中的资金,及时进行药款结算和支付;尚未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的县(市、区),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办理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

  (一)开展财务清理。当地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以前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具体的国库集中收付实施细则。逐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三)核定收支、编制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卫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11〕4号)规定,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财政专项补助收支、其他收支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科学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预算。

  (四)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同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同时,按照规定认真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放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突出位置,认真分解落实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承担起部门责任,统筹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综合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落实医改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加强统筹衔接。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个环节和程序互相关联、紧密联系,有些需要同步开展,有些需要加强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把规范工作程序与落实改革政策有机衔接起来,创造性地加以落实。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工作,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办公、集中审批,加快进度,确保在今年3月底全面完成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药品零差率销售等主要改革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