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分流安置人员。

  1.填写分流安置意愿表。分流人员要逐人填写分流安置意愿表。

  2.逐人审核、确认。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分流安置政策范围、递交分流安置意愿表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共同确认后,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署名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立即按照政策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备案。

  3.及时落实相关待遇。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坚决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作为分流对象进行分流安置,严禁在分流安置中弄虚作假。对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安置工作应在竞聘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一)科学核定任务。

  当地卫生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数,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

  (二)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当地卫生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依据省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三)实施绩效考核。

  当地卫生部门依据绩效考核办法,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对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季度1次。

  (四)实施绩效工资。

  1.制定和上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0〕11号文件附件6)精神,制定本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审批。

  2.审批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批所属县(市、区)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3.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当地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批复同意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同级卫生部门。

  4.兑现绩效工资。当地卫生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

  四、推进药品采购配送制度改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