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程序多,各地要统筹谋划,可以穿插或合并进行的要同步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选聘院长(主任)。
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统一组织,通过竞争择优选拔聘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院长(主任)竞聘上岗后,负责组织本机构人员竞聘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
(二)开展人员清理。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离退休人员等进行核查。在摸清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不属于竞聘定岗和分流安置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逐人登记造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清理清退。
(三)合理设置岗位。
制定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选聘的院长(主任)到位后,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确保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公共卫生服务和中医药人员占有一定比例,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保持合理比例。岗位中除会计(可含信息统计工作和药品统计工作)、工勤人员、物理技术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外,其余岗位可兼职。岗位设置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并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下发实施。
(四)确定竞聘对象。
1.填写竞岗申请书。符合条件的自愿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
2.逐人审核、确认。当地卫生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竞岗申请的人员逐一审核、确认,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或职称证书、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审核后将审定结果分别报市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备案。对提出申请且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出具由当地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竞聘对象资格审定结论意见,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
(五)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及人员聘用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1.组织人员竞聘。按照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人员竞聘上岗。拟定上岗人员要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署名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竞聘结果由当地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备案。
2.系统内调剂聘用。当地卫生部门可统筹考虑,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组织未聘专业技术人员二次竞聘,也可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3.签订聘用合同。由当地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签订聘用合同,由院长(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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