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地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调动全省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国务院请求支援。

  市(地)、县(市、区)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办理。

  第二十九条 省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省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省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十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同级或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并随时向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1个月内召开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