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定通过后应及时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省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省级部门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