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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法制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公共设施、科技支撑、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

  各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承办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权利的,应当依法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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