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市地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力量部署、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