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3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7大类组成。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政府审批。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