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陕政发〔201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8月以来,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政发明电〔2010〕2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对省级60个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4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0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效能。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明确审批项目的依据、实施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要完善行政审批实施配套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要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