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应急成品粮油和原粮、食用油储备。建立一定规模的省级成品粮油储备,并根据调控需要合理布局在粮油加工和经营企业,纳入省级储备粮油管理范畴。省级成品粮油储备暂定品种为面粉、大米和成品食用油。贷款渠道及利息费用标准依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应急工作需要和省政府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优化品种布局,加强管理,以保证应急需要。
6.1.3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设区市粮食局要筛选一批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的粮食加工企业,报省粮食局备案,作为省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作为稳定市场保障。
6.1.4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各设区市粮食局筛选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商场,报省粮食局备案,作为省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委托其指定企业完成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
6.1.5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筛选备案的省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签订协议后的省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6.1.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应急工作需要,通过行政或经济手段,指定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粮食加工、供应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定点企业,承担设区市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各设区市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备案,根据需要纳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控指挥。对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定点企业,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6.1.7 各级粮食应急定点企业应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企业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制订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培训工作,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各级粮食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调整。
6.2 运输能力保障
承担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为保证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省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指定承担应急任务的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大、中城市及其重点地区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讯保障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通讯畅通。
7.培训和演习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45号)的要求,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抓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定期进行演练,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人员之间的协调状况,尽快培养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