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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事发地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急件书面形式迅速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4.6 指挥与协调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7 新闻报道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和报道等开展工作。要拟定新闻报道方案,优先安排中、省新闻媒体采访。

  4.8 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重大(Ⅱ级)状态的解除,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价,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状态的解除,分别由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总结

  5.1.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状态的粮食应急结束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省粮食应急预案。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省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1.2 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后的省级粮食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5.2 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2.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2.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2.3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 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3.1 违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5.3.2 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5.3.3 贪污、挪用、盗窃用于粮食应急的资金或物资。

  5.3.4 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在执行任务中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5.3.5 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保障措施

  6.1 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各级成品粮油和原粮、食用油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21号)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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