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召开形势分析会议,迅速派出工作组,具体指导事态发生地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4.2.4 迅速派出检查组,对全省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4.2.5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要求,由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4.2.6 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3 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4.3.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
4.3.2 省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3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3.4 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省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订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全省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经省政府同意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大、中城市)、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6)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请求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4.4.1 实行省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4.4.2 如省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重大(Ⅱ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4.3 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4.4.4 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5 请求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