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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3)指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5)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完成省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8)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2.1.3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全省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经济安全有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预测、预警,在及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的同时,综合协调全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落实应急粮食的进口配额和相关应急物资的调运配置。

  (2)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建设和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接运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批后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下达动用计划。

  (3)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省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

  (5)省民政厅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济粮油等物资的发放工作。

  (6)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7)省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及时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8)省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9)省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环节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1)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和消费工作。

  (12)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1.4 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多,情况变化快,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2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框架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设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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