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审计局关于2011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及中央驻沈单位:
根据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事宜的通知》(辽审发〔2011〕25号)要求,2011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10月16日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初、中级审计师考试报名资格按照《审计署、
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规定执行。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按照人事部和
审计署印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执行。
(三)参加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四)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大学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博士学位。
(五)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三)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