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烟花爆竹安全防范意识
岁末年初,当前正值我国传统节日春节来临之际,我市烟花爆竹的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加,个别不法分子因利益驱使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在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各环节仍然存在监管不严、整治力度不够的问题,每年因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国家、省和市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和谐、平安的新春佳节。
二、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市场准入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
东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在城市中心区、镇中心区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以镇为单位布设,每个镇可设立零售专店的总量不超过3个;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其经营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落实购销合同管理制度和购销登记制度,监督批发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向零售单位统一配送的职责,并及时回收、免费保管结束经营的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审核和行业监管,严格要求烟花爆竹运输企业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进行运输。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焰火燃放活动尤其是临时存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