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发〔2011〕4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1〕1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 英 杰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格 桑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姚 瑞 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赖 永 添 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李 小 宁 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李 光 远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 新 生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洛桑旦达 公安厅副厅长
拉巴次仁 监察厅副厅长
刘 家 杰 民政厅副厅长
卢 海 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阿 旺 国土资源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