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完善城乡公共体育设施,改善体育健身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推进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改善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条件。按照国家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自然条件,开辟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和户外运动设施。加大农村综合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社会效应。加强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衔接,整合其中的群众体育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等资源。
  (四)推进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体育系统及国有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及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及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的学校安排必要的维修、维护经费。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场馆及设施,要按照向公众开放的条件进行建设。
  (五)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促进全民健身组织健康发展。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机构,发挥其场地和人才优势,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大力发展城乡基层健身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成立体育健身项目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加强对各类体育协会的管理与指导,推进体育组织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活动场地、工作人员、活动经费和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基层群众体育组织扶持支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鼓励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明确街道和乡(镇)文化站(室)的全民健身职责,规范基层体育服务内容。
  (六)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各类人群体育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素质。充分利用每年的“全民健身日”,突出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组织举办丰富多彩、形式多样、适合不同人群的群众性体育展示和体育竞赛活动,推进体育进社区、进农牧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促进体育生活化。结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善农村体育组织网络,提高农村体育组织化水平,加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阵地作用,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加强对妇女科学健身的指导,引导妇女广泛参与体育活动,积极发展妇女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完善残疾人体育组织,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带动和促进职工参加体育健身。坚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间(前)操制度,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