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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
  各族人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健身逐渐成为习惯,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公共体育设施明显改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持续发展,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得到提高,到2015年基本建成具有西藏特点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体育锻炼人数不断增加。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城乡居民日常锻炼次数和时间逐步增加,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27.5%,在校学生每天参加1小时以上体育健身活动,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逐年提高。
  --全民身体健康素质不断提高。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的城乡居民(除在校学生)人数占总人口数的30%左右;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益完善。加强群众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管理和发挥好现有体育设施,做到城市有综合体育健身功能区,城镇有综合性健身场所,农牧区乡(镇)、行政村有健身场地和健身器材。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化带、社区、安居园等人群集中地方建设规范的无障碍体育健身场地及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在改建改造过程中要逐步规范。学校按配建标准建设完备的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场馆公众开放率达到50%。县一级配备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基本满足各族群众体育健身需求。
  --全民健身组织体系日益健全。基本形成遍布主要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育社团发展到30个,社区健身俱乐部达到30个,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有体育组织机构,经常化、制度化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科学健身指导显著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3000人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师资队伍达到400人,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升。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普遍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对体育锻炼人员的指导率明显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机构、人员等方面予以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工作,提供城乡居民最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民办公助、优惠政策等方式,共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二)加大全民健身事业投入,构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资金保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农牧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的体育场所必须有符合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积极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自然人从事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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