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提高村级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对一般卫生院所在乡镇的村级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0元,使所有村级医生每人每年补助均达到18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36、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所有乡镇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探索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120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30万元。
37、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将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200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安排716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3818万元。
38、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将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200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安排1680万元。
39、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实施国有化、固定化建设。市财政新增安排833万元,总量达1833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1833万元。
40、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周转房建设。通过以奖代补鼓励加快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周转房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41、全民保健体检。对具有南昌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免费实行保健体检。市财政新增安排1650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1650万元。
4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所需资金,解决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拖欠问题。
43、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经费。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198万元,总量达1600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205万元。
44、取消药品加成补助。对纳入试点的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补助,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34万元,总量达371万元。
--农业农村
45、农业政策性保费补贴。对全市公益林由火灾险改为综合险统保,费率由1‰提高到2‰;对全市商品林实行综合险统保;继续对水稻、棉花、油料作物、柑橘以及育肥猪、能繁母猪和奶牛开展保险试点。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安排10万元。
46、增加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投入。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安排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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