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近结合,有序推进。既要着力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需要,注重投入的后续能力,着力构建政策长效机制。
--政府引导,多方筹集。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资源投入公共服务领域,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
--强化管理,提升绩效。强化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绩效,不断提高办实事能力。
四、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
1、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全市城区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由300元提高到350元(四县及桑海开发区提高到31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城区由205元提高到225元(四县及桑海开发区由180元提高到200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218万元,总量达4120万元,县(区)新增安排328万元。
2、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由120元提高到1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由80元提高到95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2418万元,总量达3580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1430万元。
3、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将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1860元;集中供养标准城区由每人每年3660元提高到4140元,四县及桑海开发区由3180元提高到3660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县(区)财政安排289万元。
4、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0元,城镇和农村对象的月平均生活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45元和205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5万元,总量达20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7万元。
5、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65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21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42万元。
6、提高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未参保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保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385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总量安排60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1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