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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保障局反映。

  一、《通知》出台后的征地项目(含已报送但未获审批通过的项目),均需按被征地农民人数及本市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提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资金”)。

  二、征地项目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村(社区)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共同拥有,不细分到具体名单。

  三、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先由征地单位划入市财政局与市社会保障局共同监管的财政专户。被征地单位申请用款时,由市社保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一次性将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单位设立的“社会保障专户”,用于支付村(股)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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