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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东府〔20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

  合理引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尤其是冷链系统、配送中心、信息中心、检测中心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盘活闲置的市场资源。鼓励和引导我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大户与省内外主要农产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确保我市“菜篮子”供应稳定,主要产品不脱销、不断档,防止供应短缺问题发生。

  二、降低农副产品经营成本

  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推行和完善“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新型购销模式,定期举办专卖场对接洽谈会、产品展示推介会,为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使批发市场与基地、加工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全市范围开展“菜篮子”生产成本、流通成本调查,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

  三、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低保群体为主的困难对象发放慰问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完善和落实学生食堂补贴,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低保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达到440元/月,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适时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感受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和力度,严格控制民用燃气(包括液化气、天然气)、城市公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停车场、物业服务、学校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涉及民生的价格上调。在贯彻落实东江水务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措施的同时,严格控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升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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