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1年3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增强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督公信力,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完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定期通报执法工作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调阅诉讼卷宗和视听资料以及信息资料共享等工作制度,落实并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制度。
三、突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重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和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的行为;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变更逮捕措施及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行为;重点监督纠正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等行为。
(二)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突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加大对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案件、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案件的监督;重视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和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