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颁布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属地镇街必须按进度分批完成辖区内储备用地(含采取由镇街代为管理的土地)的补偿和收地工作。
第十五条 凡委托由镇街管理的用地,属地镇街应当自完成收地工作起15日内报市轨道办和土地储备中心,由市轨道办牵头组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相关人员进行收地拆迁成本核算。逾期未备案的,储备土地的所有成本一律参照《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标准核定。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在各轨道交通站位确定后启动《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并于启动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的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资源控制、同步建设的原则,结合市、镇街发展及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适当调整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生态绿线以及容积率等。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在开发利用时,必须严格遵循依据《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编制或调整后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凡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工作安排》颁布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由市进行储备并直接管理的土地,对完成土地储备补偿和收地工作的镇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操作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颁布之日起,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范围内,涉及“三旧”改造的项目,原则上应以政府为主导实施改造,未经属地镇街报请市轨道办、市“三旧”办会审后批准,不得由社会资本全资自行改造或采取与村集体合作的方式实施改造。具体由市“三旧”办另行制定操作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自市政府批复同意编制《站点地区规划研究》之日起,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程序审批通过之前,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的范围内,除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块总平面图方案审查手续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具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