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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范围内专项储备的土地采取市镇(街)联合开发、共享收益的模式。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土地储备方式:

  (一)由市进行储备,市直接管理: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包干协议》。土地储备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参照有关标准负担,并由属地镇街包干落实具体储备补偿工作。

  (二)由市进行储备,委托镇街管理: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包干协议》。土地储备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属地镇街自行负担,并落实具体储备补偿工作,市在规划方面予以支持。

  第九条 实施储备过程中,涉及村(社区)留用地的,经属地镇街与村(社区)协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款纳入收地拆迁成本统一核算。

  (二)在镇街辖区内,由市统筹安排同等货币价值的地下空间经营使用权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方案,由属地镇街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初步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汇总市轨道公司、属地镇街意见后形成上报方案,报市轨道办研究批复后,会属地镇街落实。

  第十条 土地储备补偿成本核算均由市轨道办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属地镇街代为管理用地资金不足的,可依《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5号)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市轨道办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和土地储备中心,在开展地类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与相关镇街充分协商后,于2011年9月底前,按照“一站一策”的原则,编制完成《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并报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执行。

  《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工作安排》应明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拟实施土地专项储备的具体地块面积。

  第十三条 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颁布之日起2个月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向市轨道办申报辖区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的工作安排,对拟专项储备的用地,明确各个地块拟采取的储备方式(即由市直接管理或由镇街代为管理)。逾期视为均同意采取由市直接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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