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与全面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实现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土地开发的协调联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轨道(如R1、R2、R3、R4线等)和城际轨道交通(如穗莞深、莞惠线等)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线站点周边特定范围内土地的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的工程建设用地,以及与站点紧密衔接的配套设施用地,其征收、补偿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市镇共建的原则,统筹与整合相关资源实施建设。
第五条 为实现公共交通主导的城市发展战略,推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的高效开发与集约利用,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完善以土地资源增值收益支持轨道交通建设的良性运行机制,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相应范围实行土地的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
第六条 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筹负责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实施专项储备,协商联合开发。
第七条 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原则上半径不小于1000米、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半径原则上不小于500米的范围内,包括市属、镇属、村属空置土地、低建筑密度土地,以及批而未用(包括供而未用)的空闲土地等,按照有关程序,依法纳入储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