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方案的要求。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工程进行设计,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制定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将施工设计方案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设计方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在控制保护区范围划定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报建的建设项目,应将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方案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核,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以及在过江隧道段挖砂、疏浚河道作业活动的,其施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后,按程序分别经规划主管部门、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在开工作业前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备案。施工作业期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探作业的,钻探单位应当先将钻探方案(含定位方案)应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审查并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钻探作业实施监控。
第四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人防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导向标志应当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统一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