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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构)筑物;

  (二)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挖砂、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第四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并符合控制规划。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建设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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