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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根据规划、国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下及地上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后,组织分期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兼顾人防建设,充分发挥地下轨道交通作为人防战时疏散主干道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地下空间利用和人防配套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地下空间开发可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结合人防工程立项,以划拨或拨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自筹资金或结合使用人防建设相关资金建设。该工程可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平时使用,并负责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在战时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及以有偿出让形式和程序取得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上进行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及地面空间,严格依照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范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的复合利用与二次开发。对划拔所得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出让。

  第三十二条 综合开发的对象为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一定距离内的地面及地下空间,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划予以划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列入综合开发范围的土地进行储备。

  划定范围内现状为已批未建或已划勘察红线但尚未实施的土地,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许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批准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规划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有权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和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采用有偿使用土地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的综合开发项目,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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