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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1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供电及通讯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有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分期建设、规范运营、可持续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专门用于轨道交通。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附属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阻碍+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保证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在站点周边、上盖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开发规划,站点周边、上盖及地下空间物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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