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限时办理制度:实行查处公路“三乱”限时办理制度,对经受理的实名现场举报涉及国家五部委《关于取消公路“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中规定的严重公路“三乱”行为,各镇(街道)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1小时内立即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核查处理。
对不属于发生在举报现场的问题,或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转办的投诉件,从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信件之日算起,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限迅速查办,因故不能按时办结,必须向上级部门说明理由并经上级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有重大影响的公路“三乱”事件,承办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在72小时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向上级报告。
对国务院纠风办、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以及市以上领导批示的投诉举报件,承办机构要立即组织调查,在48小时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向上级报告。
七、督办通报制度:对上一级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件不得再转,承办投诉举报件的机构各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办结并书面汇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也书面说明理由的,以及经批准延长办结时限仍未能办结的,由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发出督办函,承办机构和主管部门接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同一投诉举报件经两次发出督办函后仍未能按时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向全市通报。
八、监督检查制度:治理公路“三乱”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各镇(街道)对所辖道路、站(点)明查暗访每年不少于4次,对监督检查要建立台帐,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镇(街道)治理工作机构进行模拟快速反应的检查,确保快速反应机制落到实处。
九、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对已查实确属公路“三乱”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顶风违纪、屡治不改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公路“三乱”案件,除对所属镇(街道)和责任部门通报外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件无正当理由不办或缓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投诉举报者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法责任。